首页  本馆概况  档案法规  业务指导  服务指南  档案编研  兰台学院  重师主页 
档案法规
 国家法规 
 地方法规 
 学校规章 
 本馆规章 
 技术标准 
本馆规章
您的位置: 首页>档案法规>本馆规章>正文
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制度
2010-09-01 14:35  

 

1. 加强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,必须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,由档案馆负责人、具体档案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,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,确保鉴定质量。

  2. 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,用全面、历史、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价值,确定保管期限;对保管期限己满的档案,其鉴定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;对应销毁的档案,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二份。

  3. 对保管期限己满,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,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,待了结后再行销毁。

  4. 应销毁的档案,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;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二人以上负责监销,并在指定地点销毁:监销人、批准人、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5. 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,应存档保存备查。

上一条:档案查(借)阅工作制度
下一条:档案统计制度
关闭窗口
 
访问量人数:
地址: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重庆师范大学图文信息中心8楼 电话:023-65363489  邮政编码:401331
电子邮箱:csda@cqnu.edu.cn 版权所有:重庆师范大学档案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