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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查(借)阅工作制度
2010-09-01 14:36  

 

1.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,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,可查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;查阅涉密和限制使用的档案,由申请调档人填写《保密档案查、借阅审批单》,经申请调档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

  2.学校工作人员查阅非本单位的档案,需经立卷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

  3.档案一般不外借。学校工作人员确因本单位工作需要借出档案时,必须严格履行档案的借阅手续,利用者对所借阅档案文件、技术图纸、照片、实物等必须妥善保管,及时归还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携带公出、探亲访友、出入公共场所;归还档案时,要当面点清并予以注销。

  4.学校工作人员必需借出、摘抄、复制非本单位归档的涉密及控制使用的档案时,需经本单位负责人、立卷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馆长批准,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,需经主管校长批准;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内容要负责保密。

  5.外单位及个人利用学校开放档案或个人档案时,须持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。对外单位及个人,学校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
6.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。

7.档案利用者对所查.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;阅读案卷时严禁吸烟、拆卷、抽页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加点、批注、私自摘抄、拍照等,保证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洁净;如发现上述情况发生,要追究其责任,并严肃处理。

  8.复制档案,一律由档案馆负责办理;档案的摘抄、复制件需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,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。外单位及个人利用学校档案,按规定收取利用费。

  9.借出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,归还中如发现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,依据《档案法》等有关规定报学校予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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